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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的初探
作者: 2009-09-07 15:48:35 浏览: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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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市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配备由原来大商场、展览中心、机场,向现在的医院、写字楼、政府服务中心、银行等部门发展,因其安全、输送能力强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广大公共服务性行业的青睐。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作为特种设备,因其安全系数高,对人的损伤性小的原因,容易造成设计单位、制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对此类设备重视程度偏小一些,有些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方面,各有关单位的对问题的整改不是很理想。在此,笔者做一简单阐述,与广大同行们一同探讨。

1 设计、制造方面的问题   

    (1)目前,多数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实施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中“内容要求与方法”的12.5项:“在出入口处中文标注制造厂的名称、产品型号标志、系列编号”。同样在这方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等要求”。

    多数制造单位在出入口处无制造单位详细名称和产品型号,有的用制造单位的产品商标代替,有的未用“中文”标注。并且扶梯上无整机的设备出厂编号,只有部件的设备铭牌,造成扶梯的合格证与设备实物无法一一对应,合格证的可信度值得怀疑。

    (2)多数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符合《检规》的12.4项:“如果备有手动盘车装置,那么在其附近应备有使用说明,并且应明确地标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方向”。以及《检规》的2.22项:“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操作方便,安全可靠不允许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多数扶梯主机机房附近未备有紧急救援使用说明;有的盘车手轮用曲柄形状;有的盘车方向未用中文说明或者未标注;有的盘车装置太复杂,可能省力但安装太费事(例如:广州日立电梯),需要进行较复杂的拆装。一旦发生挤伤事件,需紧急施救,无法实现快速、准确救援的要求。

    (3)少数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符合《检规》的2.20项:“制动系统供电的中断至少应有两套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这些装置可以中断驱动主机的电源,如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车以后,这些电气装置中的任一个还没有断开,应不能重新启动”。

    在我市检验中发现上海某电梯公司制造的一台自动扶梯出现这样的问题,在手动模拟制动继电器粘连时,扶梯先停止,然后启动能重新启动。另一次在检验南方某电梯合资公司制造的六台自动扶梯时,同样由于接线原因造成这个问题,当模拟制动继电器粘连,断开供电电源,然后再送电,扶梯不用钥匙启动能正常启动。有的质检部门检验人员可能忽视了这方面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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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安装方面的问题   

    多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存在互相交错,以及设备的一侧扶手带与建筑物或灯箱广告牌距离偏近的问题。这就可能不符合《检规》的4.4项:“如果建筑物的障碍会引起人员伤害时,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特别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外盖板上方设置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碰档板,其高度不应小于0.3m(扶手带中心线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不小于0.5m的除外)”。

    对于这样问题,较多的使用单位未按照相应的要求去做,可能采取了其它的形式防护,如在易碰撞处涂警示色或加装灯光照明,但未设“垂直防碰档板”,很容易发生碰头和碰臂的情况。特别是商场里的扶梯外侧广告灯箱特别的“凸”,易伤人。

3 使用方面的问题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对人的伤害,主要指在老人、儿童、维修人员。表现在老年人腿脚不灵活,上下不方便,容易张倒;儿童好奇心,乱碰设备,容易挤伤手指;维修人员接触内部构造操作不当,容易挤伤身体。所以使用单位在“乘客须知”上一定特别注明,老人和儿童应监护性使用。一些不良的习惯,我们应加以改正。有些乘梯者进扶梯时不扶扶手带;离开扶梯时不及时抬脚;在扶梯上追逐打闹;用扶梯运输货物;向扶手带上粘口香糖等等不良行为。

    2005年10月3日,上海博库书城发生一起10岁小女孩从三、四楼之间的自动扶梯翻越坠落事件。我市周村区某商场曾发生过一位老人上扶梯时向后张倒事件;沂源县某商场一位小女孩手被扶手带缠到扶手带出入口内事件。这些扶梯的事故案例应引起我们的警示。

4 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探讨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督检验规程》的颁布,规范了全国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行为,统一了检验人员的检验方法,并且有了一个统一的判定标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经过一段的检验,笔者认为《检规》在以后的修订中,是否考虑以下项目的修改和完善。

    (1)《检规》1.1项中应加入“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的内容应符合《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3号令)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表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这样可防止多台扶梯一齐安装,有可能部件(主机、控制箱等)随意拼凑的情况。另外,12.5项中应加入整机的“出厂编号”,这样使合格证与设备铭牌一一对应,说明合格证的真实性。笔者认为出厂编号最好标在扶梯的桁架上。

    (2)笔者认为《检规》中还应涉及以下两个安全方面,一是扶梯的出入口的盖板边缘应要求有一定高度的挡板,防止盖板上有东西以及维修工具被人用脚踢下去,发生物体坠落伤人事故(见图1)。二是特别在大商场、超市中最下面扶梯的下面应有一定面积的隔离带。防止喜欢经常手拿东西(例如:钥匙、手机等物体)的人乘坐扶梯时扶扶手带,一旦物体拿不牢从扶手带外侧坠落,有可能伤及最下面地面上的购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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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检规》中是否增加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土建基础监督检验的要求,要求土建施工方提供施工记录和施工质量证明。土建基础的施工好坏,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安全至关重要,也是安装过程最须要注意的一个环节。

    (4)《检规》的8.1项应按照GB16899-1997中14.2.5.2的要求加以补充,还应满足“检修插座的设置应能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

有的厂家检修电缆长度恰为3m,不能满足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不利于维修、检查。应该是分别从上、下机房的检修插座开始,检修线的长度都能达到扶梯中部。

    (5)应按照GB16899-1997中5.1.13的要求:“积聚的杂物(如润滑脂、油、灰尘、纸等)会有火灾的危险,因此应有可能在围板内部清扫污物。如果不能进行这种清扫,则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喷水系统或其他的灭火系统)以消除火灾的危险”。

    《检规》中应增加在机房附近设有电气灭火装置或电气灭火器,并且注意及时清扫机房的要求。特别是对于商场和超市里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因为一旦纸屑、棉絮状物体、润滑脂在主机侧堆集,由于电机近12小时连续运转温度较高,容易着火,注意及时清扫和降温是必要的。
5 结束语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近几年的产量突飞猛进,这就要求制造单位、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制造生产,检验单位严格按照《检规》要求进行检验,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管理。使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向着规范、科学、安全的方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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